白象商标争议再升级:除“多半”是商标,另一经典产品——大骨汤面中的“大骨”同样为注册商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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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国食品安全网  

中国食品安全网讯(李莹)近日,白象食品陷入商标争议风波。有媒体曝光,白象多半袋面、多半桶面系列产品包装上的“多半”字样,实为已注册的商标,并非 *** 实际克重。这一情况一经披露,迅速引发公众热议,不少消费者质疑白象是否在宣传上通过“玩文字游戏”误导消费,令品牌陷入了 *** 漩涡。

 

然而,就在“多半”商标争议尚未平息之际,又有读者向中国食品安全网反映,白象另一经典产品——大骨汤面中的“大骨”同样为注册商标。经查询,白象食品官网展示的大骨多半牌袋面、大骨多半牌桶面的“大骨”旁也均带有®标志。®是“REG *** TER”的缩写,表示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 *** 通过。

 

事实上,白象“大骨”商标的争议由来已久。早在十几年前,白象注册“大骨”商标时,便在方便面行业引发了一场激烈 *** 。彼时,争议主要围绕产品描述的真实 *** 、准确 *** 以及商标的凸显 *** 等核心问题展开,不仅吸引了行业的高度关注,也在消费者群体中引发广泛讨论。

 

时间回溯到2004831日,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(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)申请注册“大骨”中文商标,并于2007614日完成注册,其注册商品群涵盖方便面、挂面、面粉制品及面条米粉等多个品类。注册完成后,白象便以商标侵权为由,向河南省 *** 部门申请查封部分同行含有“大骨”字样的产品。对此,今麦郎、统一等多家方便面企业迅速向国家 *** *** 递交商标争议申请,请求国家商标评审 *** 会撤销“大骨”商标的注册,其核心依据包括这么几个方面:

 

在商标显著 *** 方面,同行企业普遍认为,“大骨”是猪骨、排骨、大骨头的俗称,属于方便面行业通用的主要原料名称,不具有商标应有的“显著 *** ”(商标的“显著 *** ”是指商标需具备显著特征,能够使消费者识别、记忆,并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,从而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),难以让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来源建立唯一联系,无法起到区分不同生产者的作用。

 

白象商标争议再升级:除“多半”是商标,另一经典产品——大骨汤面中的“大骨”同样为注册商标-第1张图片-

同行企业还指出,从行业通用 *** 与公平竞争的角度来说,“大骨”在方便面行业被广泛用于描述产品的原料或口味特点。白象将“大骨”注册为商标后,可能 *** 了其他企业对这一通用词汇的正常使用,被认为有违公平竞争原则,影响了行业内的正常竞争秩序。

 

此外,产品描述的准确 *** 与误导 *** 也是争议焦点之一。当消费者看到“大骨”面时,通常会认为该产品含有大骨相关的原料或具有大骨风味。如果“大骨”仅是商标,而产品在原料使用或风味呈现上与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存在差距,就可能引发消费者对产品描述准确 *** 的质疑,甚至被认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。

 

当年这场 *** 几经官司,在相关 *** 部门的调停下,最终才尘埃落定。如今,“多半”商标争议与“大骨”商标争议虽在侧重点方面有所不同,但都直指商标使用的关键问题:“多半袋面”商标及宣传,因容易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分量的认知,引发公众对其宣传真实 *** 与企业诚信度的质疑,直接冲击了白象在消费者心中的品牌形象;而“大骨”商标争议则聚焦于词汇本身能否作为商标注册,以及是否具备商标所需的显著 *** ,争议更多地波及到行业竞争层面。

 

值得注意的是,两场风波还都涉及商标的合理 *** 问题。“多半”商标因容易误导消费者,违背了商标使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;“大骨”商标则因被质疑缺乏显著 *** ,不符合商标注册的相关要求。目前,这两场风波均引发了社会各界、媒体及行业的广泛关注,成为 *** 焦点,相关争议也已对白象食品的品牌声誉、市场竞争等方面造成影响。如何妥善处理争议、维护品牌形象,不仅是白象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,也为同类企业敲响了警钟,成为行业共同面临的思考与挑战。

 

面对白象食品注册的 “大骨” 商标,多年来一直被同行企业认为是行业通用的主要原料词汇而不具显著 *** 的争议,那么,这种商标注册是否合理合法?为什么“显著 *** ”会成为这一商标争议的焦点?

 

为此,中国食品安全网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幽,他认为从“大骨”商标的获准注册表明 *** 机构初步认可其具有更低限度的显著 *** 。同时从该商标十余年的连续使用和续展来看,白象食品注册 “大骨” 商标存在合法 *** 和合理 *** 。

 

王幽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 *** 国商标法》第十一条,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,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,不得作为商标注册,除非通过使用获得显著 *** (即使词汇本身缺乏固有显著 *** ,若通过长期使用被公众广泛认知并与特定商品/服务形成唯一对应关系)。

 

他认为此“大骨”作为商标,一直因“显著 *** ”备受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,首先“大骨”是否为行业通用原料描述词汇。他解释说,若“大骨”在食品行业(如方便面、调味品)中被普遍用于描述产品原料(例如“大骨汤”),则属于描述 *** 词汇,缺乏固有显著 *** ;若“大骨”未被同行广泛使用,或白象通过创新将其发展为特定品牌标识(如“大骨面”),则可能具备注册条件。

 

其次,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 *** ,“若白象食品能证明‘大骨’经该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,已使消费者将其与白象品牌唯一关联(而非仅理解为原料描述),则可突破《中华人民 *** 国商标法》第十一条的 *** 。例如,蒙牛‘特仑苏’原为描述 *** 词汇(‘特仑苏’在蒙语中意为‘金牌牛奶’),但因长期使用获得显著 *** ,成功注册。例如‘六个核桃’商标获得显著 *** 案例。”他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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